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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西安专业离婚抚养权纠纷诉讼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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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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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别居 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来源: 西安专业离婚抚养权纠纷诉讼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专业离婚抚养权纠纷诉讼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

 王丽,西安专业离婚抚养权纠纷诉讼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别居



  一、别居的概念


  别居是与同居是相对应的概念,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出现某种符合法定情况而无法进行同居时,通过法院判决或双方合意,配偶双方暂时或永久地免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它一方面是对中世纪传统别居制度的继承,另一方面也因时代变化而体现一系列变化了的新特点。


  就程序而言,当代别居制度有司法别居 JudicialSeparation)和协议别居。司法别居又称法定别居,是经当事人一方申请,由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别居。在有的国家是唯一的别居形式,如意大利民法规定:;未经法院批准,夫妻双方同意别居无效;。协议别居,又称合意别居,是双方通过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形成的别居。英美等国多予以承认,唯协议不成时须经法院裁决。依时间而言,别居又可分为定期别居和不定期别居,定期别居是由法院宣告一定期限内别居或由双方协议一定期限同别居,在期限届满后别居消灭。不定期别居则是由法院判决别居不受期限限制,但在别居期间内双方恢复同居关系,感情和好的,别居也因此而消灭。


  二、别居与离婚的区别


  别居并不等同于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在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处于存续状态;而离婚之后,婚姻关系就终止。


  2、在别居期间,别居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而离婚后,双方均可以另行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3、在别居期间,双方仍可以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而离婚后就不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


  4、别居是有一定的期间;而离婚后却不受时间限制。


  5、在别居原因消失或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或别居期间双方同意恢复同居或别居期限已满,别居一方死亡。这时别居就消灭,就产生两种后果:其同居义务仍当然恢复或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判决离婚;而对于离婚却不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


  三、别居与离婚的联系


  别居与离婚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


  一种是按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别居和离婚可以互相转换。


  如法国民法典第296条规定:;在与离婚同样的条件下和情况下,应夫妻一方的请求,得判决分居。;第307条规定:;在分居的一切情况下,分居得根据双方的请求改判为离婚。;


  另一种是相当多国家的做法,把一定时间的别居作为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如美国统一结婚法规定,作出司法别居判决6个月后,法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诉请改判离婚。秘鲁民法规定,别居判决1 年后,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声请解除婚姻关系。荷兰法律规定,夫妻别居后,如双方均要求离婚即予以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须于别居满3年后才能获准。意大利民法规定,别居满5年是双方要求离婚的理由;满6年者,无过错方可据此提出离婚;满7年后,过错方也可将其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


  以上就是对别居制度的介绍。假若我国也确立别居制度,将有利于避免草率结婚;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奠定基础,有便于当事人举证,及法院对于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有利于协调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有哪些

  一、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有哪些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服刑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二、撤销婚姻纠纷怎么解决

  依照我国现行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三、包办、买卖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父母在家中的权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


  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处理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以上就是整理的;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话,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然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在这个过程当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就成为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着双方是否能够离婚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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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西安专业离婚抚养权纠纷诉讼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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